佛塑科技: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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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已经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和规避汇率和利率波动产生

的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外汇交易”)

是指用于汇率和利率风险管理的交易工具,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和利率掉期。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

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与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

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外汇掉期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约定以一种货币交换一定数量

的另一种货币,并以约定价格在未来的约定日期进行反向的同等数

量的货币买卖。

外汇期权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期权费后,获得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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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日期,按照约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外汇的选择权的外汇交易。

利率掉期(又称“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

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名义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

交换的金融合约。该产品通常表现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的交

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交易;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所有外汇

交易均以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或外币负债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和利率风险为目的,进而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五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

金融监督部门批准、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交

易,原则上只能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进

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交易的合约金额和期限需与公司的进

出口业务情况或外币负债情况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与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交易。

第三章 外汇交易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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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

易。

第九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

以下的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外汇交易额度自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一年内可循环使用。

第四章 外汇交易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资金部: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债情况;负责拟定公司及子

公司外汇交易的年度交易额度和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

2.财务部: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外汇交易进行相应核算。

3.董秘办:负责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提交外汇交易议

案和进行外汇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4.分公司:根据经营需求情况,向资金部申请年度外汇交易额

度;根据外汇收付情况,按需向资金部提交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

责人审批的单笔外汇交易申请。

5.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情况,向资金部申请年度外汇交易额

度;在经批准额度内进行单笔外汇交易的具体操作,单笔外汇交易

需经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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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外汇交易的审批流程

1.分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经营需求及外汇收付情况,向资金部提

交经财务经理及负责人审核的年度外汇交易额度申请。

2.资金部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及

可行性,编制公司年度外汇交易额度,经财务部、董秘办出具意见

后,向公司领导班子决策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提交议

案。

3.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对议案进行审议。

4.董秘办根据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经审批额度内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流程

(一)分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向资金部提交单笔外汇交易申请

书。

(二)资金部根据单笔交易金额,负责完成相应的内部审批流

程。

1.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交易

由财务总监审批。

2 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但小于 1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的外汇交易,需经财务总监及总裁审批。

3.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1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交易,

需经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审批。

4.内部审批通过后,资金部负责完成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流

程。

5.资金部应对每笔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4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

6.资金部每季度应将发生的外汇交易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

上报总裁、董事长。

7.资金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秘办。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交易的具体实施。子公司在

开始具体业务前,需向公司报呈业务审批权限及操作流程;进行单

笔外汇交易时,应以实际进出口合同或借款合同为依托;月末向资

金部报备月度外汇交易情况表。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待其审议

后再作后续处理措施。 。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交易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

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

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

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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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公司外汇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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