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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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 82653566 传真:(010) 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做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一切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口头

证言,不存在隐瞒、遗漏、虚假等误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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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公司承诺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文件

上所有签章真实、有效,副本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如下批准、授权及核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

2016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相关议案。

2016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7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期相关事宜

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及授权

2016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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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7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申请。

2017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金通灵流体机

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5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000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有权按照上述批准授权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结果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经本所律师见证及核查,2017年8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邮寄的

方式向96家投资者发出了《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

购文件。前述特定投资者包括截止2017年7月31日收市后的公司持股数量位列前

20名的股东中的16名(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季伟、季维东,发行人监事

徐焕俊、欧阳能以外)、2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

机构投资者、以及44家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表达过认购意向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本次选择发行对象与条件、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

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

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参与认购等内

容。

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询

价方式和过程、《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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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核查,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2017

年8月8日上午9点至12点,国海证券共收到3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保证

金,并据此簿记建档,上述3份申购均为有效申购报价单。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数量和发行对象的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日为2017年8月4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

低于13.13元/股。

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簿记,按照价格优先、金

额优先、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3.19元/股。发

行价格与发行底价13.13元/股的比率为100.46%,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2017

年8月4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14.64元/股的比率为90.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获配股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锁定期(月)

1 上海永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614,100 139,999,979 12

2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329,000 188,999,510 12

3 李宁 8,155,800 107,575,002 12

合计 33,098,900 436,574,491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确定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

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复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发出《缴款通知书》并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2017年8月9日,发行人及国海证券向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江苏金通灵

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认购协议》”)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已确定的发行对象于2017

年8月11日15点前将认购资金汇至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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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分别与3名认购对象签订了《股份认购

协议》。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并核查,公司发出的《股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

合法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

2017年8月14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瑞

华验字[2017]48120012号)。截至2017年8月11日12时止,国海证券指定的认购

资金专用账户(户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上

梅林支行,账号:38920188000027385)实际收到3户特定投资者认购公司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的普通股(A股)股票之认购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

436,574,491.00元,已全部存入上述认购资金专用账户中。

2017年8月11日,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

了认股款。

2017年8月14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瑞华验字[2017]48120013号)。截至2017年8月11日止,主承销商已收到3名特

定投资者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436,574,491.00元,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

人民币10,414,300.00元后,余额人民币426,160,191.00元,于2017年8月11日汇入

发 行 人 在 中 国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营 业 部 开 立 的 487170584690 账 号 人 民 币

426,160,191.00元。上述人民币426,160,191.00元,扣除发行人自行支付的中介机

构 费 和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280,000.00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24,880,191.00 元 , 其 中 转 入 股 本 人 民 币 33,098,900.00 元 , 余 额 人 民 币

391,781,291.00元转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缴款、验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核

准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完

成现阶段应履行的全部发行程序,尚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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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登记、上市事项;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及股份登记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确定为上海永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名称永望复利成长-文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名称鹏华资产金通2号资产管理计划)、自然人李宁,共3名投资者,

该等认购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所配售股份。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

上海永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永望复利成长-文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编号:S64653)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鹏华资产金通2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编码:SW5776)均已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根

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出具的《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自然

人投资者李宁为专业投资者,无需备案。

(二)依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提供的确认、《金通灵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购对象基本信息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法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

员直接认购或以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及国海证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说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中等风险等级(R3),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可

参与认购。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

购的均为专业投资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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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且均具备本次非公

开发行对象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的要求。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获得内部批准授权

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有权按照上述批准授权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等文件

合法有效,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

决议、《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完成现阶段应完成的工

作,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份登记、上市等事项且该等事项的完成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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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专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罗会远:

邹盛武:

许家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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