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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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35 号”文核准,江苏金通灵

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或“发行人”)向不

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000,000 股(含 50,000,000 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3,657.57 万元(含 43,657.57 万元)。

作为金通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机构”)认为金通灵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推荐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Jin Tong Ling Fluid Machinery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通灵

股票代码 300091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2,2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季伟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

互联网网址 www.jtlfans.com

电子信箱 dsh@jtlfans.com

联系电话 0513-85198488

联系传真 0513-85198488

经营范围 大型工业离心鼓风机、通风机,轴流鼓风机、通风机,多级

离心鼓风机,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节能型离心空气压缩机,

消声器,各种风机配件,汽轮机,燃气轮机,空气悬浮离心

鼓风机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

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 2014 年度至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03.31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合计 272,785.83 254,368.66 213,261.79 187,584.20

负债合计 180,813.84 164,388.25 126,504.27 105,765.38

股东权益 91,971.98 89,980.41 86,757.51 81,818.81

少数股东权益 1,163.95 1,346.31 2,498.26 692.70

归属于母公司所

90,808.03 88,634,10 84,259.26 81,126.11

有者权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总收入 25,226.64 94,606.58 90,252.52 85,670.18

营业利润 2,319.40 4,497.40 3,467.67 1,480.78

利润总额 2,364.36 5,372.41 4,002.72 1,749.94

净利润 1,991.57 3,905.37 3,028.36 1,326.37

归属于母公司所 2,173.93 4,640.54 3,327.40 1,397.41

有者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3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2,028.33 1,511.53 5,731.55 -778.86

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777.98 -5,696.16 -8,626.62 -13,555.61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522.67 10,867.04 2,005.87 10,696.56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

-4,286.82 6,751.99 -876.08 -3,655.88

4、主要财务指标

2017.3.31/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 1-3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流动比率 1.01 1.00 1.05 1.23

速动比率 0.64 0.68 0.83 0.88

资产负债率(合并) 66.28% 64.63% 59.32% 56.3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0.30 1.14 1.21 1.42

存货周转率(次) 0.37 2.07 2.86 2.70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 -0.23 0.03 0.27 -0.0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8 0.13 -0.04 -0.17

每股净资产(元) 1.74 1.70 4.03 3.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每股收益 0.04 0.09 0.06 0.03

前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 0.04 0.09 0.06 0.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42% 5.37% 4.03% 1.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基本每股收益 0.04 0.07 0.06 0.02

后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 0.04 0.07 0.06 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39% 4.39% 3.48% 1.46%

注:201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实施后,发行人

总股本由 2.09 亿股增加至 5.225 亿股;按新股本重新计算发行人以往年度每股收

益。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 1.00 元/股,发行数量

为 33,098,900 股。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3.19 元/股。

(四)募集资金量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436,574,491 元 ,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11,694,3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24,880,191 元。

(五)股票锁定期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锁定期自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六)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代销方式。

(七)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海永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李宁等 3 名特定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合计 33,098,900 股。

本轮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期

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月)

上海永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19 10,614,100 139,999,979 12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19 14,329,000 188,999,510 12

李宁 13.19 8,155,800 107,575,002 12

合计 - 33,098,900 436,574,491 -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162,289,561 31.06% 195,388,461 35.17%

无限售条件股 360,210,439 68.94% 360,210,439 64.83%

合计 522,500,000 100.00% 555,598,900 100.00%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国海证券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负责本次保荐的保荐代表人本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负责本次保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直

接或者间接为本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金通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对

(一)持续督导事项

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保证发行

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 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定期、不定期地对发行人进行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现场核查,发现违规事项要求发行人、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及时改正。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

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 制度,明确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制定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利益的具体措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条款,保荐代表人适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时督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照

发表意见 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制度,保荐代表人将督导和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报告,及其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关注新闻媒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体涉及发行人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募集

专户存储制度的实施情况、 资金使用制度,保荐代表人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事项 安排

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会,每季度对发行人进行现场调查等方式跟踪了解项目进展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等事项发表意见。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

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发行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

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发行人有义务及时向保荐代表人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披露有关拟进行或已进行的担保事项,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

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权对发行人的违法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违规行为及时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的其他主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保荐制度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通报信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息,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发行人应协调与督促

责的相关约定 其他中介机构积极、认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行人,记录于

(四)其他安排 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保荐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

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报告。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保荐代表人:林举、唐彬

项目协办人:山莹

项目组成员:李相、杨祎歆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511 号 1305 室

联系电话:021-63906118

传真:021-63906033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国海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愿意保荐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林 举 唐 彬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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