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李洪波、毛秀红、共青城尚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3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格然特科技
(湖州)有限公司、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格莱特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等 3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 100%
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5 名(含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本次重组的相关材料和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经审慎分析,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对本次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发行股份定价依据和锁定
期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系公司基于政策法规的变化审慎研究决定,经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定价依据和锁定期的调整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次重组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
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修订已经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因此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重组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关联
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桂卫华、凌志雄、柴艺娜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