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管理、信息披露、责任人责任等,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此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违背的情形。
2、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发展”)系公司之控股子公
司。我们认为南钢发展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
司可能因此次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为南钢发展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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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次琴 杨国祥 陈传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