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7-05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经我们认真检查,对照相
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募集资金的存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以及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此外,负责实施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控股子
公司亦与公司、保荐机构以及相关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 年 6 月 28 日,鉴于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221000690010414000164)中的募集资金已全部按
照约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且该部分募集资金截止目前已全部使用完毕,为
了方便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对该募集资金专户办理注销手续。上述
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告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47)。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募集资金置换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先期投入人民
币 27,210.74 万元。上述先期已投入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 7-00020 号)。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了以 24,438.99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3、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及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其中单笔产
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在该有效期内购买的单个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公司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
核查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体现了上述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
的《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长春百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的独立意见:
鉴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已参考国际最新研发方案和路径开展艾滋
病疫苗的基础研发工作,为规避百克药业现有研发路径的技术风险并避免公司疫
苗产业的同业竞争,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持有的百克药业的全部股权由百克药
业回购,公司退出对百克药业的投资。
我们认为:百克药业作为研发型企业,尚未对公司产生利润贡献。公司退出
对百克药业的投资能够降低投资风险。百克药业现有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能够保证
向公司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价款,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现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交易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程松彬 毛志宏 张 辉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