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 号)、《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因资产置换延续对原控股子公司港和新材的担保形成关联方担保外,
其他发生的对外担保均系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担保的主要情况
单位:万元
实际发生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日期(协议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披露日期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签署日)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 2015 年 12 至 2018 年
2015 年 12 月 30 日 7,727.13 7,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是
有限公司 月 17 日 12 月 17 日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 2016 年 11 至 2017 年
2016 年 09 月 20 日 4,000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是
有限公司 月 29 日 11 月 29 日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 2017 年 01 至 2018 年
2017 年 03 月 31 日 4,500 4,5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是
有限公司 月 06 日 1月6日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5 年 06 至 2018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5 年 04 月 25 日 5,000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任公司
镇江港龙石化港务 2015 年 03 至 2018 年
2015 年 04 月 25 日 4,000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有限责任公司 月 14 日 3 月 14 日
江苏中科大港激光 2016 年 05 至 2018 年
2016 年 04 月 26 日 1,100 1,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技术有限公司 月 20 日 5 月 20 日
镇江港源水务有限 2015 年 12 至 2018 年
2015 年 12 月 30 日 2,980.46 2,7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责任公司 月 17 日 12 月 17 日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6 年 07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6 年 04 月 26 日 8,000 8,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21 日 7 月 21 日
任公司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2016 年 11 至 2017 年
2016 年 09 月 20 日 5,000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公司 月 23 日 11 月 23 日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6 年 11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6 年 09 月 20 日 4,000 4,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25 日 11 月 25 日
任公司
江苏艾科半导体有 2016 年 10 至 2017 年
2016 年 09 月 20 日 500 5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限公司 月 26 日 7 月 24 日
江苏艾科半导体有 2016 年 10 至 2017 年
2016 年 09 月 20 日 4,500 4,5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限公司 月 26 日 10 月 24 日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2017 年 01 至 2018 年
2017 年 03 月 31 日 7,500 3,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公司 月 12 日 1 月 12 日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2017 年 03 至 2018 年
2017 年 03 月 31 日 7,500 4,5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公司 月 01 日 1月1日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2017 年 05 至 2018 年
2017 年 03 月 31 日 4,000 3,6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公司 月 02 日 5月2日
江苏港汇化工有限 2017 年 06 至 2017 年
2017 年 03 月 31 日 2,000 5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公司 月 22 日 12 月 22 日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7 年 04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7 年 03 月 31 日 3,900 5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19 日 10 月 19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7 年 04 至 2018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7 年 03 月 31 日 3,900 2,9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27 日 4 月 27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7 年 04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7 年 03 月 31 日 3,900 5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27 日 10 月 27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7 年 05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7 年 03 月 31 日 2,000 5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25 日 11 月 25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7 年 02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7 年 03 月 31 日 18,000 160.98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14 日 7 月 11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7 年 02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7 年 03 月 31 日 18,000 2,548.2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14 日 8 月 11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7 年 03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7 年 03 月 31 日 18,000 477.79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03 日 11 月 1 日
任公司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
2017 年 04 至 2017 年
诚国际贸易有限责 2017 年 03 月 31 日 18,000 5,796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月 21 日 10 月 17 日
任公司
江苏艾科半导体有 2017 年 04 至 2018 年
2017 年 03 月 31 日 1,000 1,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限公司 月 21 日 4月5日
江苏艾科半导体有 2017 年 06 至 2022 年
2017 年 06 月 13 日 5,000 5,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限公司 月 15 日 6 月 14 日
江苏艾科半导体有 2017 年 06 至 2019 年
2017 年 06 月 13 日 11,000 11,00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限公司 月 29 日 12 月 9 日
江苏艾科半导体有 2014 年 10 至 2017 年
1,650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限公司 月 28 日 10 月 25 日
合计 93,832.97
2、报告期内,公司除因资产置换延续对原控股子公司港和新材的担保形成关联方担保外,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93,832.97万元,除为港和新材担保的15,500万
元外,其他为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93,832.97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4.6%;逾期担保金额为0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63,482.97万元,该被担保对象除关联方港和新材
外,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5、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6、公司在《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审议程
序。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7、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17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四、关于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有效
改善公司融资结构,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程序合
法有效,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 22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
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为港诚国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港诚国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港诚国贸业务发展,满足其
对资金的需求。港诚国贸资信良好,未发生逾期贷款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证监
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留平 邹雪城 芈永梅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