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7-127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 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由监事
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可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
行规模不超过 6 亿元(含 6 亿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本次债券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发行的债权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本次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债券期限均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
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将以非公开方式面向不超过 200 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将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
投资者进行询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
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公司新型稳流保温铝电解槽
节能改造项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
托管记载。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挂牌及转让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挂
牌转让的申请,交易流通时间另行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
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投绿色
产业项目管理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
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