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自科技:关于取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15 1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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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0 证券简称:华自科技 公告编号:2017-083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概述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洪波、毛秀红、共青城尚

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尚坤”)合计持有的深圳市精

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实机电”)100%股权,以及格然特科技(湖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格然特”)、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自集团”)、北京格莱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格莱特投资”)合计

持有的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特”)100%股权,同时拟

向不超过 5 名(含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事宜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调整后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约定了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项下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1、价格调整对象

价格调整对象为华自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精实机电和

格兰特的交易价格不予调整。

2、可调价期间

华自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前。

3、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下述任一条件时,华自科技董事会有权召开董事会决定是

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A、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含停牌

前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相比华自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即 2016 年 12 月 2 日)收盘点数(即 2794.62 点)跌幅超过 10%;同时,华自科

技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23.36 元/股;

B、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含停牌

前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相比华自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即 2016 年 12 月 2 日)收盘点数(即 2794.62 点)涨幅超过 10%;同时,华自科

技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23.36 元/股。

4、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华自科技董事会有权在上述触发条件成就后召开董事会决定是

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调整,则以决定调价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

基准日。

5、发行价格调整次数

可调价期间内,华自科技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6、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若华自科技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华自科技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调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华自科技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华自科技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华自科技股票交易总

量)。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变,发行股

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股份购买的标

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华自科技如

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将根据

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取消情况

为了推进本次交易顺利进行,经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

决定取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涉及的“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机制”,调整后,本

次发行股份价格不设置任何价格调整机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取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项下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机制的决

定系为推动公司本次重组顺利进行,该决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取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项下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

事项系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

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取消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事宜不构成

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相关议案在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中

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经全体与会董事签署的《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

2、《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3、《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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