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
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事项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
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
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事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邬
旭、万超云、罗正江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吴军、邓宝军、孔晶晶等
3 名激励对象于 2017 年 5 月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均已不符合激励对
象条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回购注销的规定;由于在该等激励对象获授激励
股票后,公司实施完毕 201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2015 年度权益派送(即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6.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和 2016 年度权益派送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
以 148,30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因此,回购该等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11.702 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 156,000 股,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共 156,000 股,回购价格为 11.702 元/股。
(以下无正文,接《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仁平
日期:2017 年 8 月 14 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越
日期:2017 年 8 月 14 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锦
日期: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