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开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7 年 7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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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事项。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范劲松《关于增加临时提案
的函》,提出在公司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告了《关于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莘砖公路 518 号 14 栋 5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
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高晓敏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8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006,000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8 月
8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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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654,724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756%。
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表股份 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656,0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767%。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上述议
案 1 所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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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 15:00 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
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5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654,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5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4.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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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下页
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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