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
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下同)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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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公司筹划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事项;
(十九)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 公司实施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一)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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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6.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7.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8. 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9.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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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
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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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详见附件二)。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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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
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处分或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接触、获取公
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
纵股价或进行内幕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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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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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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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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