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
作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摘要及全文》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摘要及全文》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
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宗柳
张吉辉
陈泽辉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