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7-08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
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方王长春先生回避表决,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杭州银行深圳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等 5 家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王长春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
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关
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本次交易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方王长春先生将放弃在股东
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王长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5,528,9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1.89%,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
事长,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内容与定价依据
1、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免于
支付担保费用。
2、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免于支付担保
费用。
3、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免于支付担保
费用。
4、公司向杭州银行深圳科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
生为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5、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免于
支付担保费用。
以上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
等最终以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为更好的满
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不收取任何
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该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本年度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长春先生在本年度内尚未与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事项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控股
股东及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缓解了公司经
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是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关联方王长春先生为本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
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上述关联方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的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
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
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