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
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事项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控股
股东及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缓解了公司经
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是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