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烟台正海
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及《对外
担保决策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
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016 年 7 月 19 日,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郡”)的经营发展,提高其向银行贷款融
资的能力,公司为上海大郡向交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申请的 2,000 万
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实际担保金额为 1,950 万元,未
出现担保债务逾期情况。公司本次为上海大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上
海大郡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上海大郡的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此之外,公司再无其他对外
担保。
二、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真核查,我们一致认
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
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并核查有关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四、对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最新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五、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面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殷承良 于建青 柳喜军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