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光电子
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其他形
式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 是否
实际发生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担保 是否履 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日期(协议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公告披 度 金额 行完毕 联方
签署日)
露日期 担保
南通回力橡胶 2015 年 12 连带责任
2,500 2,500 14 个月 是 否
有限公司 月 24 日 保证
江苏蓝泰复合 2016 年 01 连带责任
900 850 14 个月 是 否
材料有限公司 月 05 日 保证
南通和泰通信 2016 年 02 连带责任
600 600 1年 是 否
科技有限公司 月 05 日 保证
江苏蓝泰复合 2016 年 04 连带责任
450 430 10 个月 是 否
材料有限公司 月 27 日 保证
江苏蓝泰复合 2016 年 03 连带责任
200 200 1年 是 否
材料有限公司 月 01 日 保证
江苏斯德雷特
2016 年 06 连带责任
通光光纤有限 700 683.99 1年 是 否
月 07 日 保证
公司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
0 5,263.99
保额度合计(A1) 际发生额合计(A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
0 0
担保额度合计(A3) 保余额合计(A4)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担保额 是否
实际发生
度相关 担保额 实际担保 是否履 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日期(协议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公告披 度 金额 行完毕 联方
签署日)
露日期 担保
2017 年
2017 年 05 连带责任
通光光缆 04 月 01 10,500 4,000 1年 否 是
月 12 日 保证
日
2017 年
2017 年 05 连带责任
通光强能 04 月 01 3,000 2,000 1年 否 是
月 11 日 保证
日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
13,500 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6,000
担保额度合计(B1)
(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
13,500 6,000
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际担保余额合计(B4)
公司担保总额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
13,500 11,263.99
合计(A1+B1) 生额合计(A2+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
13,500 6,000
额度合计(A3+B3) 额合计(A4+B4)
注:上述“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江苏通光信息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该担保事项发生在合并完成日前,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均已履行完毕。
经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不含为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计为 5263.9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5.62%;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为 11263.9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03%。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
制制度。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和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都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合同规范。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未
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交易,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
制。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市场原则,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 2017 年度新增与江苏斯德雷特通光通光光纤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议案涉及的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需要而发生的,对 2017 年度新增与斯德雷特通光日常关联交易作出的预计金
额合理;关联双方签署交易协议,确定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商业惯例,
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 2017 年度新增与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正国先生
尤传永先生
刘志耕先生
2017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