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聘任公司副总裁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一、经审阅谭志华先生、兰海航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证明
文件,其不存在以下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一)《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经了解谭志华先生、兰海航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和身体状况,其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谭志华先生、兰海航先生为公司副
总裁。
(以下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
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蓝事签名:
李宪明又坷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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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
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宪明: 张 程 弓伙笋
黎荣果歌导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