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流动
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符合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有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
同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受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控制的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增资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
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6,520万元对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增资。
四、《关于以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收购火炬控股持有的淄川火炬新区建
设项目相关资产负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对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火炬
能源”)进行增资用于收购淄博火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科技”)
100%股权及淄博火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控股”)持有的火炬新区相
关资产负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同时,火炬控股为受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控制的公司,为公
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关联
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7726.08万元对火炬能源进行增资
用于收购火炬科技100%股权及火炬控股持有的火炬新区相关资产负债。
五、《关于调整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调整在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相关业务额度。其
中,2017 年度日存款余额增加人民币 95 亿元,调整到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
2017 年度日贷款余额增加人民币 70 亿元,调整到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10 亿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超出预计为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关联交
易的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六、《关于延期履行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延期履行部分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后的承诺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
于保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期履行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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