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就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的事项事前予以认可。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产业链,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之
股东深圳市医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所募集资金购买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收购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参考浙江
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的评估值,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
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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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继续投资北京文丰天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中昊药业有限
公司,是公司在药业领域布局的体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本次交易价格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依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
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姜峰
201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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