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利达: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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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17-052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80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8/16 - 2017/8/17 2017/8/18 2017/8/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3,475,87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8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347,587.50 元,转增 146,780,7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30,256,575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8/16 - 2017/8/17 2017/8/18 2017/8/17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顾益明、顾龙棣、朱彩珍、

苏州弘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鲁崇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根据《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

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

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

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

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因此,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

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公司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收回。

除以上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6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0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123,355,875 98,684,700 222,040,57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60,120,000 48,096,000 108,216,000

1、 A 股 60,120,000 48,096,000 108,216,000

三、股份总数 183,475,875 146,780,700 330,256,575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330,256,575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6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68257827

传真:0512-68257827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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