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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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

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2017 年 8 月 10 日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2017 年 8 月 10 日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炜

201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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