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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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

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关联人、控股股东曹于平先生、姜

晓群女士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关联人并不收取公司任何费

用,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17 年半年度资产核销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平其能 顾 海 王玉春

201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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