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客: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08-05 16: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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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会议材

料后,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现因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经充分了解沈汉标先生、周懿先生、郭黎明先生等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个人履历和工作业绩情况,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3 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非独立董事就

任前,原非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职务。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因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经充分了解本次提名的端木梓榕先生、李新航先生等 2 名独立董事的职业、

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没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端木梓榕先生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

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李新航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2 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独立董事就任

前,原独立董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董事职务。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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