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股份: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8-03 17: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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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5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2 日—2017 年 8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7 年 8 月 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33 层 ABD。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孔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78,191,6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566%。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76,215,2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25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76,3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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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7 证券简称:珈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5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164,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26,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9,67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7%;反对 26,667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49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签

署相关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8,164,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反对 26,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9,67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7%;反对 26,667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49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78,164,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反对 26,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49,670 股,占该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07%;反对 26,667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49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唐永生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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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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