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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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5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6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将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此次实施分配是在该次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两个月内完成。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0,0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75000 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0.75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8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8

月 11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917 许丹青

2 01*****272 许为高

3 01*****001 许松青

4 00*****797 许恒青

5 01*****271 许丽芳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8 月 1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台山市北坑工业园

咨询联系人:徐少华、陈美仪

咨询电话:0750-5627588

传真电话:0750-5627000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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