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
责的原则,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主要是因为近期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发生变
化,致使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并与主要交
易对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决策不会对公司现有的生产、
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故同意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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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
撤回申请文件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 超: 邹志文: 郭 晔: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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