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355 号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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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7 年 4 月 12 日分别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以及 2017 年 4 月 12 日分别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
媒体上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已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
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
7 年 5 月 26 日 14:00 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 18 号阳煤大厦 15 层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召集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与公告中通知的时间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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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贵公
司 570,544,560 股股份,占贵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的
32.4766%。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9 人,代表股份 6,268,17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6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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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会议由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议<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及预
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8、《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阳泉煤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议案》;
9、《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公司债券向晋商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审议<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增补白平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3、《关于增补王卫军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14、《关于增补李一飞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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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结
合网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议案,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涉及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等签署,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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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刘雅婧
2017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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