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股份:H股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7-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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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BBMG Corporation*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2009)

派發末期股息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通知股東派發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末期股息的詳情如下:

根據股東於 2017 年 5 月 17 日舉行之股東周年大會的批准,本公司將派發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每股 0.046 元人民幣(含適用稅項)的末期股息。為釐定有權

獲派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的本公司 H 股(「H 股」)股東名

單,本公司於 2017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包括

首尾兩天)暫停辦理 H 股登記手續。末期股息將分配予 2017 年 5 月 31 日(星期

三)(「登記日」)名列 H 股股東名冊之股東。為有權獲派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不遲於 2017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交回本公司 H 股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

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 樓 1712-1716 室。

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本公司 A 股(「A 股」)股東之股息以人民幣(「人民

幣」)支付,而 H 股股東之股息則以港幣支付。計算每股 H 股末期股息港幣等值

的折算公式如下:

每股末期股息折算值 = 每股末期股息人民幣值

(人民幣折成港幣) 股東周年大會宣派末期股息前五個工作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港幣

的平均中間價

於 2017 年 5 月 17 日股東周年大會宣派末期股息之日前五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

公佈的人民幣兌港幣的平均中間價為 0.88515 元人民幣兌 1.00 港幣。因此,本公司

每股 H 股末期股息為港幣 0.052 元(含適用稅項)。

-1-

根據自 2008 年通過並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及其實施條例,本公司向名列於 H 股股東名冊上的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

時,有義務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10%。任何以非個人股東名義,包括以香

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託人、或其他組織及團體名義登

記的股份皆被視為非居民企業股東所持的股份,所以,其應得之股息將被扣除企業

所得稅。對於截止至登記日 H 股股東名冊上的所有自然人股東,本公司將不代扣

個人所得稅。

本公司將嚴格依據法律或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並嚴格依照登記日的本公司 H 股股

東名冊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對於任何因股東身份未能及時確定或確定不准而提出

的任何要求或對代扣代繳安排的爭議,本公司將不承擔責任,亦不會予以受理。

滬股通投資者利潤分配事宜

對於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滬股通」)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

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本

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於滬股通投

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屬稅收居民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

紅利所得稅率低於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

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已徵稅款和

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和個人予以退稅。

滬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股息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 A 股股東一致。

港股通投資者利潤分配事宜

對於透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之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之 H

股(「港股通」),根據本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

署的《港股通 H 股股票現金紅利派發協議》之約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作為港股通 H 股投資者名義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發的現金股息,並通

過其登記結算系統將現金股息發放至相關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資者。

港股通 H 股投資者的現金股息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

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相關規定:對內地個人

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 股公司按照 20%

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比照個人投資者徵稅。H 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

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港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 H 股股東一致。

-2-

本公司已委任永隆銀行信託有限公司為香港的預收款代理人(「 預收款代理

人」),並會將已宣派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支付予預收款代

理人,以待支付 H 股股東。預收款代理人將於 201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一)左右支

付末期股息。末期股息將於該日以平郵方式寄予 H 股股東,郵誤風險由 H 股股東

承擔。

承董事會命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姜德義

中國北京,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姜德義、吳東及臧峰; 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

王光進、田利輝、唐鈞及魏偉峰。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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