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7-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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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海峰、阎 鹏 联系方式:020-8755588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33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7,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3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8,300,867.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291,699,133.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8 月 4 日业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到位,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211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51,428,57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799,999,985.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9,551,428.27 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760,448,556.73 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3812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91,264,66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799,999,860.8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3,711,262.57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756,288,598.27 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4500 号《验资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以及两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广发证券从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内部控制、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及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公司与保荐机构均建立了持续督导工作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制度并据此制定并实施持续督导工作计

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6 年 11 月 18 日,保荐代表人袁海

峰赴公司总部进行现场检查:查阅了公司

三会运行资料;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资

料;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财务总监沟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运作及经营等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有关情况;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工作人

员沟通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并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事项对公司中高

层领导进行了培训交流。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经核查,2016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核查,2016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经核查,2016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事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规则、 关联交易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之“二、信息披露审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阅情况”。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之“二、信息披露审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之“二、信息披露审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阅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经核查,2016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16 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控制人等均履行了上市时关于股份锁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定、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经核查,2016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经核查,2016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保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荐人及持续督导专员严格按照工作计划

和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经核查,2016 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

现 亏 损 或 营 业 利 润 比 上 年 同 期 下 降 50% 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袁海峰、闫鹏在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于公司的信息披

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特别事项提示性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

公告时间 信息披露文件

2016020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20160204

会的通知

2016020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201602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全资下属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

20160316

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质押解除的

20160419

公告

201604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1604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604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604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

201604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605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合同中标的公告

2016051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1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5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6060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6060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6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

20160707

201608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092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610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20161108

的公告

201611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公告

对上述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审阅情况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

其符合公司章程。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按《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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