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7 年 04 月 0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 2017 年 03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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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通过,并于 2017 年 03 月 2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苏州安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对持股 5%以
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04 月 07 日 15:00 如期在苏州市吴中区光福
镇福锦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04 月 0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04 月 0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04
月 0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10 人,代
表股数 236,319,42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0.7734%。
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333,850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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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的 0.60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93,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5%。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交易对方
(2)标的资产
(3)交易价格
(4)对价支付
(5)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6)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7)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8)发行数量
(9)上市地点
(10)锁定期安排
(11)期间损益
(12)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3)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14)利润承诺、补偿及奖励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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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决议有效期
2、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6)发行方式
(17)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8)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9)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发行数量
(21)锁定期安排
(22)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23)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24)上市地点
(25)决议有效期
(三)《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八)《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九)《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十)《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十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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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十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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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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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宁宁 施念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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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颖 律师
2017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