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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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有关股息分配的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董事会」)
宣布,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
进行的审计工作,2016年度归属于本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4,317万元,减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
币3,055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17,720万元,减去2016年已分配的2015年度
现金股利人民币9,991万元,减去附属公司改制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680
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47,311万元。根据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2016年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5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3,559万
元,惟须待股东于即将召开的本公司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17年5月17日举行)
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就H股股东的股息分配,记录日期将为2017年5月29日。为确定有权收取股息的H股股东
名单,本公司将于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H
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司H股股东须将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不迟于2017年5月23
日下午4:00之前存入本公司的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室-1716室。因此,于2017年5月24日名列在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将有权收取上述股息。请注意,除净日将为2017年5月22日,而股
息将预期在2017年7月13日或之前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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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
本公司向于2017年5月24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企业(定义见《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派发股息前,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
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
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有,而本公司将于
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于应付予于2017年5月24日名
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
税。
任何持有以该等非个人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之自然人士投资者,倘不希望由本公司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则可考虑将相关H股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转至其名下,并应将所有相关
H股股票连同过户文件送往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投资者均应
认真考虑上述内容。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
税,且股息仅支付予于2017年5月24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对于本公司股
东身份的确认及因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
代扣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或负上任何责任。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2017年4月7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4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唐福生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2名非
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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