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17]黔天筑法意见字第 67 号
致: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罗安静、陈乔飞出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上午 10:00 在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
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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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在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根据公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 ;
7、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1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1.1 《关于选举姜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1.2 《关于选举姜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1.3 《关于选举牛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1.4 《关于选举陈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1.5 《关于选举况勋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2.1 《关于选举王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2.2 《关于选举陆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2.3 《关于选举邹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2.4 《关于选举钟国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1 《关于选举王晓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9.2 《关于选举夏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9.3 《关于选举李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2017年4月6日上午10:00在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姜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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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下午15:00至2017
年4月6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
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3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
有 101021461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71.5855%。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01022061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58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
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
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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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赞成 1010220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1010220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
3、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 1010220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
4、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 1010220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
5、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 1010220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
6、审议《公司2017年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 1010220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
7、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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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1010220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
8.1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8.1.1 《关于选举姜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8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姜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8.1.2 《关于选举姜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8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姜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8.1.3 《关于选举牛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8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牛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8.1.4 《关于选举陈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8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陈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8.1.5 《关于选举况勋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8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况勋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8.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2.1 《关于选举王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7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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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关于选举陆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7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陆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8.2.3 《关于选举邹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7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邹海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8.2.4 《关于选举钟国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7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钟国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9、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1 《关于选举王晓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7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晓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
9.2 《关于选举夏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7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夏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
9.3 《关于选举李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赞成1010215417股,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李惠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之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全部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正文完,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