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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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7-02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4月6日下午2: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7年4月5日下午3:00至2017

年4月6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7年4月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至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第一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3人,代表股份58,621,50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4.4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1,870,757股,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24.6136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466 人 , 代 表 股 份

16,750,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4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20,583,02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2.0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832,2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6 人,代表股份

16,750,7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46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

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49,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883%;反对

2,875,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49%;弃权 1,997,1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3,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10,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278%;反对

2,875,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95%;弃权 1,997,10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3,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7%。

表决结果:通过。

2、《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56,4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597%;反对

3,064,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80%;弃权 2,000,3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9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17,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3921%;反对

3,064,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97%;弃权 2,000,30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2%。

表决结果:通过。

3、《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61,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677%;反对

3,03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56%;弃权 2,026,36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22,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4147%;反对

3,034,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405%;弃权 2,026,36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48%。

表决结果:通过。

4、《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45,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415%;反对

3,005,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69%;弃权 2,070,28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07,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3402%;反对

3,005,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16%;弃权 2,070,28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582%。

表决结果:通过。

5、《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95,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977%;反对

2,899,6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64%;弃权 2,025,86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0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57,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699%;反对

2,89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77%;弃权 2,025,86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4%。

表决结果:通过。

6、《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56,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065%;反对

5,428,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8%;弃权 136,99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17,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622%;反对

5,428,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723%;弃权 136,99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5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5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6,1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640%;反对

2,873,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18%;弃权 2,071,8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37,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9738%;反对

2,873,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05%;弃权 2,071,81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657%。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39,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019%;反对

2,909,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639%;弃权2,071,81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3,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01,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969%;反对

2,909,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375%;弃权2,071,81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3,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57%。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7,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267%;反对

2,997,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131%;弃权2,087,06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3,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98,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2979%;反对

2,997,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624%;弃权2,087,066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3,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9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树成、原 野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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