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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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高树成、原野(以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是依据公司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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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依据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撤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审议控股子公司——长春
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启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申请挂牌的议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6 日下午 2:00 在公司总部所在地
——长春市同志街 2400 号火炬大厦 5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占
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5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4 月 6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3 人,代表股份 58,621,50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4.4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1,870,757 股,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24.6136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466 人 , 代 表 股 份
16,750,7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4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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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20,583,02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0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832,28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6 人,代表股份 16,750,7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46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具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劵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749,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883%;反对
2,875,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49%;弃权 1,997,1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3,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10,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278%;反对
2,875,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95%;弃权 1,997,1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3,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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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3,556,4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597%;反对
3,064,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80%;弃权 2,000,3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9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17,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3921%;反对
3,064,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897%;弃权 2,000,3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61,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677%;反对
3,034,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56%;弃权 2,026,36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22,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4147%;反对
3,034,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405%;弃权 2,026,36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4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45,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415%;反对
3,005,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69%;弃权 2,070,28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07,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3402%;反对
3,005,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016%;弃权 2,070,28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58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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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95,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977%;反对
2,899,6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464%;弃权 2,025,86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0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57,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699%;反对
2,89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877%;弃权 2,025,86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0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56,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065%;反对
5,428,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98%;弃权 136,99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17,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622%;反对
5,428,2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723%;弃权 136,99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5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5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7、《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6,1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640%;反对
2,873,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18%;弃权 2,071,8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37,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9738%;反对
2,873,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605%;弃权 2,071,8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65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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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8、《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39,7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019%;反对
2,909,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39%;弃权 2,071,8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01,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7969%;反对
2,909,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375%;弃权 2,071,8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65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537,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267%;反对
2,997,3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31%;弃权 2,087,06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98,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2979%;反对
2,997,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624%;弃权 2,087,06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3,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97%。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相同,本次会议未
提出临时提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同,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投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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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高树成、原野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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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高树成
原 野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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