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鸿律字(2016)第 13 号
致: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博律师、张丽娜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
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
效的,无虚假、遗漏和隐瞒之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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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已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召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注意事
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三)
下午 14:30 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八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二)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三)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总裁
潘建华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经审核,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其他
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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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四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3,336,4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0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审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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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全体股
东提供投票平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
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
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8,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3,336,444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8,60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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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336,444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经审核,上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以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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