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来源:深交所 2016-10-31 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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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8358011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致: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

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一)》”),并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

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二)》”)。现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

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0027 号《审计报

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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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现就《审计报

告》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

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

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含义一致。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计,并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16]第 710024 号《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

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

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分别为 20.11%、12.31%、13.61%,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

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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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13 年 度 、 2014 年 度 、 2015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4,440,178.28 元、25,849,068.86 元、32,486,155.36 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

润为 58,335,224.22 元;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3,515,659.10 元、24,231,692.64 元、

30,765,772.79 元 , 最 近 两 年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累 计 净 利 润 为

54,997,465.43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最近两年连

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

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

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资产总额为 372,735,344.61 元、负债合计 130,453,389.56 元、净资产为

242,281,955.05 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 134,036,617.11 元;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所述,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仍为“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其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

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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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相关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及“九、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

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受益权、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

定。

9、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002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1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验了该

等人员的身份证件、简历以及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

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

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能够忠实、

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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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1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通过相关网站

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均未发生改

变。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根据《审计报告》,发行 2013 年度、2014 年度、

2015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48,174,177.10 元、237,175,954.75 元、

257,276,737.91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73%、97.60%、97.58%。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

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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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股东蓝海方舟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阅。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

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蓝海方舟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更,具体况

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陆钧将持有的蓝海方舟 20%的股权(出资额 20 万元)作

价 20 万元转让与陆丽英(陆钧的母亲,赵建新配偶),将持有的蓝海方舟 35%

的股权(出资额 35 万元)作价 35 万元转让与赵建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蓝

海方舟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赵建新持股 80%、陆丽英持股 20%。

本所律师查阅了陆丽英的身份证件及简历,并与陆丽英进行了访谈。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陆丽英的具体身份信息和任职情况如下:

陆丽英,女,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19670904****,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工

业园区星港街,担任苏州仁华贸易有限公司行政人员。

四、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变更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王

众不再担任安徽九工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安徽九工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沙智慧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更名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新增

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两名

董事,其中:新增一名独立董事为胡建军,并增选公司副总经理陈宏为董事。胡

建军为公司新增关联方。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与新增董事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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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新增董事的简历和身份证件,以及该等新增董事控制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胡建军以及其关

系密切的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限自产)片剂、颗粒剂、

丸剂(大蜜丸、小蜜丸、水蜜丸、水

丸、浓缩丸)、茶剂(含中药提取)、

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合剂、灌

肠剂、酊剂、胶剂(含中药提取)、酒

剂、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保健品、

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

九芝堂

日化用品及化妆品;销售一类医疗器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军担任

1 械、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品和监控品);

(以下简称 (已上市) 独立董事

提供制药技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

“九芝堂”)

务(不含医疗、诊疗);医药科技开发;

医药产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

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

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产品包装印刷(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

可证经营)。

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塑料粒料

制造;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橡

胶板、管、带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

制品制造;硬质橡胶制品制造;塑料

薄膜制造;塑料保护膜制造;塑料板、

管、型材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

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

造;橡胶制品批发;塑料制品批发;

广东波斯科技股

机械配件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军担任

2 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

(以下简称“波斯 (非上市) 独立董事

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

科技”)

审批类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零

售;机械配件零售;密封用填料及类

似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

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

险化学品除外);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

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道路货物运输。

3 青岛征和工业股 股份有限公司 胡 建 军 担 任 链条、链轮、汽车、农业机械、摩托

3-3-1-7

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独立董事 车、游艇、飞机零部件的设计、生产、

(以下简称“征和 销售及售后服务;销售:润滑油;货

工业”) 物进出口。

眼镜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

营、专控、专卖商品);验光配镜(取

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货物及

博士眼镜连锁股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胡 建 军 担 任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4

(以下简称“博士 (非上市) 独立董事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

眼镜”) 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

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

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企业形象

策划。^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网络技术

开发与咨询,电子产品的开发与销售,

游戏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经营电

子商务业务;动漫的开发与设计,从事

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

深圳市灵游互娱 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胡 建 军 担 任 可后方可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5

(以下简称“灵游 (非上市) 独立董事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互娱”)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

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凭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业务和移动网络服务业务)。

上海荣泰健康科

文体用品、电子器材、健身器材的开

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胡建军担任

6 发、加工、制造销售,服务机器人的

(以下简称“荣泰 (非上市) 独立董事

研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健康”)

胡建军之兄

弟胡建忠、胡

建 红 共 同 控 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投资管理,

上海达缘鑫投资

7 有限责任公司 制,合计持有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创意

咨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服务,会务服务。

且胡建红担

任执行董事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胡建军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胡建军没有投资或从事除发行人、子公司业务之外的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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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与发行人、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关联交易

1、新增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相关财务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由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担保

的关联交易。

港口化工及任凤娟、汤建康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分别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

签署编号为 11200J116002A1、11200J116002A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

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务期限

自 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2 日止。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港口化工及任凤娟、汤建康为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112015116002 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项下的 1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未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出具了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并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

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

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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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各项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58 项,子公司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权利人

同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

1 实用新型 ZL201520462347.8 2015 年 7 月 1 日 发行人

装置

2 涂敷烘干镀锡一体机 实用新型 ZL201520462363.7 2015 年 7 月 1 日 发行人

同轴电缆铜线双通道镀

3 实用新型 ZL201520462481.8 2015 年 7 月 1 日 发行人

锡生产装置

涂敷烘干镀锡一体的同

4 实用新型 ZL201520462588.2 2015 年 7 月 1 日 发行人

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线

耐高压耐弯折室内测试

5 实用新型 ZL201520366949.3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线同轴电缆

6 助焊剂导流涂敷辊 实用新型 ZL201520366226.3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7 助焊剂涂敷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366192.8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液位自适应助焊剂涂敷

8 实用新型 ZL201520366180.5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装置

耐高压高相位稳定户外

9 实用新型 ZL201520366030.4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同轴电缆

带液位自适应助焊剂涂

10 敷装置的同轴电缆铜线 实用新型 ZL201520366029.1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镀锡生产线

11 耐高压军工同轴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520365415.9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12 高质量助焊剂涂敷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365413.X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利于助焊剂涂敷的同轴

13 实用新型 ZL201520365382.8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电缆铜线镀锡生产线

3-3-1-10

带有滴液型助焊剂涂敷

14 装置的同轴电缆铜线镀 实用新型 ZL201520365364.X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锡生产线

带有高质量助焊剂涂敷

15 装置的同轴电缆铜线镀 实用新型 ZL201520365363.5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锡生产线

耐高压室内测试线同轴

16 实用新型 ZL201520365299.0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电缆

17 滴液型助焊剂涂敷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365245.4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带有导流涂敷辊的助焊

18 实用新型 ZL201520365244.X 2015 年 6 月 1 日 发行人

剂涂敷装置

19 耐高压室内同轴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520314675.3 2015 年 5 月 16 日 发行人

耐高压高相位稳定室内

20 实用新型 ZL201520314672.X 2015 年 5 月 16 日 发行人

同轴电缆

耐高压耐弯折室内同轴

21 实用新型 ZL201520314669.8 2015 年 5 月 16 日 发行人

电缆

耐高压耐弯折航空同轴

22 实用新型 ZL201520314668.3 2015 年 5 月 16 日 发行人

电缆

同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

23 实用新型 ZL201520277202.0 2015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

线的节能型镀锡装置

节能型同轴电缆铜线镀

24 实用新型 ZL201520277257.1 2015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

锡生产线

同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

25 线的节能通用型镀锡装 实用新型 ZL201520277240.6 2015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

同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

26 实用新型 ZL201520277204.X 2015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

线的通用型镀锡装置

通用型同轴电缆铜线镀

27 实用新型 ZL201520277237.4 2015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

锡生产线

节能通用型同轴电缆铜

28 实用新型 ZL201520277259.0 2015 年 5 月 4 日 发行人

线镀锡生产线

同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

29 实用新型 ZL201520202273.4 2015 年 4 月 7 日 发行人

线的放卷装置

同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

30 实用新型 ZL201520202222.1 2015 年 4 月 7 日 发行人

线的烘干装置

带有烘干装置的同轴电

31 实用新型 ZL201520202303.1 2015 年 4 月 7 日 发行人

缆铜线镀锡生产线

带有防乱线放卷装置的

32 同轴电缆铜线镀锡生产 实用新型 ZL201520202477.8 2015 年 4 月 7 日 发行人

线

单轴双刀具同步高速混

33 实用新型 ZL201520155672.X 2015 年 3 月 19 日 发行人

料机

3-3-1-11

带有撞击凸块的单轴双

34 实用新型 ZL201520155887.1 2015 年 3 月 19 日 发行人

刀具同步高速混料机

带有撞块式单轴双刀具

35 同步混料机的改性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520155562.3 2015 年 3 月 19 日 发行人

料生产系统

带有单轴双刀具同步混

36 料机的改性电缆料生产 实用新型 ZL201520155640.X 2015 年 3 月 19 日 发行人

系统

改性 TPU 电缆料生产系

37 实用新型 ZL201520155673.4 2015 年 3 月 19 日 发行人

带有撞击凸块的双轴双

38 实用新型 ZL201520143613.0 2015 年 3 月 14 日 发行人

刀具异步高速混料机

双轴双刀具异步高速混

39 实用新型 ZL201520143609.4 2015 年 3 月 14 日 发行人

料机

带有撞块式双轴双刀具

40 异步混料机的改性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520143612.6 2015 年 3 月 14 日 发行人

料生产系统

带有双轴双刀具异步混

41 料机的改性电缆料生产 实用新型 ZL201520143611.1 2015 年 3 月 14 日 发行人

系统

带有水冷却装置的改性

42 实用新型 ZL201520131681.5 2015 年 3 月 9 日 发行人

TPU 电缆料生产系统

43 TPU 切粒前置冷却水槽 实用新型 ZL201520131682.X 2015 年 3 月 9 日 发行人

改性 TPU 电缆料生产系

44 实用新型 ZL201520131405.9 2015 年 3 月 9 日 发行人

统用吹干装置

45 立式推挤机的机头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131411.4 2015 年 3 月 9 日 发行人

带有称量装置的电缆成

46 实用新型 ZL201520092354.3 2015 年 2 月 10 日 发行人

圈装置

47 电缆成圈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092256.X 2015 年 2 月 10 日 发行人

48 张力自适应储线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081540.7 2015 年 2 月 5 日 发行人

带有储线装置的电缆成

49 实用新型 ZL201520081550.0 2015 年 2 月 5 日 发行人

圈装置

空线自停、故障防乱线

50 实用新型 ZL201520081496.X 2015 年 2 月 5 日 发行人

放线装置

带有空线自停、故障防

51 乱线放线装置的电缆成 实用新型 ZL201520081413.7 2015 年 2 月 5 日 发行人

圈装置

52 柔软便携扁平型网线 实用新型 ZL201520078529.5 2015 年 2 月 4 日 发行人

53 平行信号对 USB3.1 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520078278.0 2015 年 2 月 4 日 发行人

3-3-1-12

54 轮式牵引机 实用新型 ZL201520078538.4 2015 年 2 月 4 日 发行人

55 空线自停放线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067507.9 2015 年 1 月 31 日 发行人

带有故障防乱线放线装

56 实用新型 ZL201520067505.X 2015 年 1 月 31 日 发行人

置的电缆成圈装置

57 故障防乱线放线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067506.4 2015 年 1 月 31 日 发行人

带有空线自停放线装置

58 实用新型 ZL201520067504.5 2015 年 1 月 31 日 发行人

的电缆成圈装置

59 螺杆挤出机过滤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078265.3 2015 年 2 月 4 日 神创博瑞

60 塑胶拉条水槽支撑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520078279.5 2015 年 2 月 4 日 神创博瑞

61 塑胶粒子集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078314.3 2015 年 2 月 4 日 神创博瑞

62 塑胶拉条水槽支撑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078380.0 2015 年 2 月 4 日 神创博瑞

63 螺杆挤出机进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078543.5 2015 年 2 月 4 日 神创博瑞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新增专利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行申请取得,并

已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

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明

细,抽查了部分新增重大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根据《审计报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原值 123,866,036.41

元、累计折旧 36,735,208.95 元、净值 87,130,827.46 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

置所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设备,对该等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赴

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3-1-13

(四)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已经披露的以外,

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为采购合同、借款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2015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与苏州嘉尚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单价、数量折扣及其计算方法、交货日期等以采购订单为准,

协议有效期持续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借款合同

发行人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签署了编号为 11201511600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 12 个月,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0.05%。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均由发

行人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

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3-3-1-14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的余额清单以及《审计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合法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的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对《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各进行了一次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订<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神宇通

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就发行人董事会人数所涉及的条款进行

了修订,将发行人董事人数由五名变更为七名,其中独立董事由两名增加为三名。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及《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均由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在本次申请发行上市获得批准后,将在江苏省

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的备案手续。本所认为,发行人《公

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章程草案》的条款和内容。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条款齐全、

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3-1-15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本次增选董事

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选了董事。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其建立及人

员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资料,并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审核。

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董事人数变更涉及

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签到簿、表决票、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上述期间内,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签到簿、

3-3-1-16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上述期间内,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增选董事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发行人副总经理陈宏为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增选胡建军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发行人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有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3 名监事

(含 2 名职工代表监事)、5 名高级管理人员(含 2 名董事兼任),新增独立董事

的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胡建军,独立董事,197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兼上海分所所长、合伙人,

九芝堂、波斯科技、征和工业、博士眼镜、灵游互娱、荣泰健康独立董事。

发行人的董事由发行人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的 7 名董事

中,有 2 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该等兼职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本次新增的董事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的新增董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新增独立董事胡建军不存在下列情形: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3-3-1-17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新增独立董事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具

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

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

厅、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换发的编号为

GR20153200059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享

受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营业外收入明细、

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以及发行人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根据《审计报

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15 年 7-12 月收到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

116.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5

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74 号),

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收到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50 万元。

3-3-1-18

2、根据《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资本经营推动企业上市

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12]22 号),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8 日收到江阴市财政

局拨付的上市奖励 63.4 万元。

3、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表彰 2015 年江阴市专利奖的决定>的通知》

(澄政发[2015]77 号),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收到专利奖励 3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5 年 7-12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上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

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

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5 年 7-12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及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于 2015 年 7-12 月新取得的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1)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取得了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换发的《证明》,

发行人的武器质量管理体系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至 30 日通过了综合评议,发行

人“F4 同轴电缆和微孔氟四绝缘柔软射频电缆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AF

3-3-1-19

安装线的生产和服务”符合 GJB9001B-2009 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2)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取得了 UKAS 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的“射频同轴电缆、高速数据线以及高温电子线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

务”符合 ISO9001:2008 的标准,证书有效期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

(3)发行人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取得了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

号码为 165IP150417ROM 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通信技术的

推广服务;高温高频线缆的生产、销售;金丝材、银丝材、铜线材的加工;通讯

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金属材料、纺织原

料、建材、塑料制品的销售的知识产权管理”符合 GB/T29490-2013 的标准,证

书有效期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5 年 7-12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十三、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清单、营业外支出明细、记

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3-3-1-20

(二)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周芝

华以及亚邦创投委派代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长任凤娟、总经理汤晓楠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国

锋、殷刘碗、陈宏、石晓宇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仍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股票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3-3-1-21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许平文

童 楠 姚思静

张露文

年 月 日

3-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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