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来源:深交所 2016-10-31 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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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8358011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致: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

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2015 年 9 月 21 日、2016 年 1 月 29 日、2016 年 5 月 27 日、2016

年 7 月 14 日分别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二)》”)、《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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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上海市

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现鉴于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6]第 71188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根据有关规

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现就《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

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

法律意见(五)》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上

述文件中的含义一致。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的财

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

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信会

师报字[2016]第 711892 号《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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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

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0.11%、12.31%、13.61%、6.80%,发行人最近两年连

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2、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

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34,440,178.28 元、25,849,068.86 元、32,486,155.36 元、19,869,525.55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3,515,659.10 元、

24,231,692.64 元、30,765,772.79 元、17,141,064.08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

两年累计净利润为 54,997,465.43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

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4、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

产总额为 394,817,699.44 元、负债合计 132,667,911.65 元、净资产为 262,149,787.79

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 153,906,142.66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项“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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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所述,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仍为“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其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

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

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

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

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

9、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9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

1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该

等人员的身份证件、简历以及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

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

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能够忠实、

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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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1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通过相关网站

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均未发生改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根据《审计报告》,发行 2013 年度、2014 年度、

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48,174,177.10 元、237,175,954.75

元、257,276,737.91 元、132,091,149.05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73%、

97.60%、97.58%、96.29%。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

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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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三、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变更情况

1、主要股东周芝华及其亲属控制公司的变化情况

(1)嘉润昌钢铁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嘉润昌钢铁的基本信息进行了

查询,并查阅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

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6 年 5 月,周玲(周芝华姐姐)将其持有

的嘉润昌钢铁 10%的股权(出资额 38.8 万元)转让给周岳源(周芝华父亲)。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周岳源持有嘉润昌钢铁 90%的股权(出资额 349.2 万元),

周芝华仍持有嘉润昌钢铁 10%的股权(出资额 38.8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已经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2)嘉泓钢铁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嘉泓钢铁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查

询,并查阅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6 年 5 月,周玲将其持有的嘉泓钢铁 22.5%

的股权(出资额 188.55 万元)转让给周岳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周岳源持

有嘉泓钢铁 77.5%的股权(出资额 649.45 万元),周芝华仍持有嘉泓钢铁 22.5%

的股权(出资额 188.55 万元)。同时,嘉泓钢铁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为周

岳源。上述股权转让以及人员变更已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2、发行人董事担任独立董事企业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及胡建军出具的任职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

胡建军不再担任深圳市灵游互娱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沙智慧担任

独立董事的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特钢”)、江苏宝利国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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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变更后上述两

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钢铁冶炼,钢材轧制、金属改制、压

延加工、钢铁材料检测;钢坯、钢锭、

钢材、金属制品制造;港口码头经营

和建设;机械及仪表电气制造和修理;

煤气工业气体制造和供应(限在厂区

1 大冶特钢

内制造和供应);生产销售黑色、有色

金属材料、铁矿石和相应的工业辅料

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氧气、氮气、

沙智慧任独 氩气、液氧、液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立董事 (限在厂区内销售)。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新材料技术

开发;沥青和高强度结构沥青料(不

含危险品)的生产;20 号、100 号、

200 号燃料油(以上不含危险品)的

2 宝利国际

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机械设备租

赁服务(不含融资性租赁)。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关联交易

1、新增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相关财务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存在由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1)2016 年 3 月 4 日,港口化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

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签订了 ZB9201201600000039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在 2016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4

日期间内提供最高不超过 2,900 万元的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港口化工为发行人与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签订

的 92072016280044 号、9207201628002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合计 1,9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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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 年 5 月 18 日,港口化工以及任凤娟、汤建康分别与中国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阴 支 行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江 阴 支 行 ”)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150166841E16051701 号、150166841E16051702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共同

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江阴支行在 2015 年 7 月 17 日至 2016 年 7 月 16 日期间内提

供最高不超过 3,500 万元的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港口化工以及任凤娟、汤建康为发行人与浦

发银行江阴支行签订的 150166841D60517 号、150166841D160531 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合计 2,0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认为上

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出具了报

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并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

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

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

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新增的各项专利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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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局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10 项,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1 USB3.0 软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520744818.4 2015 年 9 月 24 日

2 USB3.0 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520744792.3 2015 年 9 月 24 日

USB3.1 Ctype to Atype

3 实用新型 ZL201520744791.9 2015 年 9 月 24 日

电缆

USB3.1 Ctype to Micro

4 实用新型 ZL201520744733.6 2015 年 9 月 24 日

电缆

USB3.1 Ctype to Ctype

5 实用新型 ZL201520744731.7 2015 年 9 月 24 日

电缆

6 三芯充电器电线 实用新型 ZL201520744735.5 2015 年 9 月 24 日

7 三芯充电器电缆 实用新型 ZL201520744732.1 2015 年 9 月 24 日

耐高压军工测试线同轴

8 实用新型 ZL201520954906.7 2015 年 11 月 26 日

电缆

耐高压高相位稳定室内

9 实用新型 ZL201520953374.5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测试线同轴电缆

耐高压耐弯折航空测试

10 实用新型 ZL201520953211.7 2015 年 11 月 26 日

线同轴电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新增专利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并已经取得国

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所认为,发行人对该等专利拥有

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6 年 1-6 月的固定资产明细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固定资产台账,抽查了部分新增重大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

付款凭证。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机器设备原值 129,961,207.14 元、累计折旧 42,854,327.24 元、净值 87,106,879.90

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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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所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设备,对该等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

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已经披露的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

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

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2016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与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

蓝光”)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彩虹蓝光在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

向发行人购买蒸发用金丝等货物,具体货品、品种、数量及价格由双方签署订单

确定。本合同蒸发用金丝价格由金价和加工费两部分组成,其中金价结算价格在

当月定价日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开盘价格由双方书面确定,加工费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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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克。

2、采购合同

(1)发行人与震雄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 日签订了《铜线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单价、数量折扣及其计算方法、交货日期等以采购订单为准,

协议有效期持续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发行人与昆山金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签订了《采

购框架协议》,采购单价、数量折扣及其计算方法、交货日期等以采购订单为准,

协议有效期持续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

3、借款合同

(1)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江阴支行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签署了编号为

150166841E160517《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江阴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3,500 万

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2016 年 7 月 16 日。上述授信协

议项下债务由港口化工出具的编号为 150166841E16051701 以及任凤娟、汤建康

出具编号为 150166841E1605170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授信协议,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江阴支行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签署了

编号为 150166841D16051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中国银行江阴支

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为提款

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

浮 70.25 个基点。

根据上述授信协议,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江阴支行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签署了

编号为 150166841D160531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中国银行江阴支

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为提款

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

浮 70.25 个基点。

(2)发行人与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于 2016 年 2 月 5 日签署了编号为

92072016280026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借款 9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5 日至 2017 年 2 月 4 日止,借款利率为发放日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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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银行 12 个月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 0.6825%。上述借款由港口化工与浦发银行

江阴支行于 2016 年 3 月 4 日签订的编号为 ZB9201201600000039《最高额保证合

同》提供担保。

发 行 人 与 浦 发 银 行 江 阴 支 行 于 2016 年 3 月 7 日 签 署 了 编 号 为

9207201628004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至 2017 年 3 月 6 日止,借款利率为发放日浦

发银行 12 个月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 90 个基点。上述借款由港口化工与浦发银行

江阴支行于 2016 年 3 月 4 日签订的编号为 ZB9201201600000039《最高额保证合

同》提供担保。

(3)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无锡

分行”)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签署了编号为 11201J116026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发行人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至 2017 年 5 月 10 日止,借款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上浮 0.05%。上述借款由港

口化工及任凤娟、汤建康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分别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署编

号为 11200J116002A1、11200J116002A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均由发

行人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

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

余额清单以及《审计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且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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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并对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审核。

发行人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神宇通信科技股

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对

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签到簿、表决票、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上述期间内,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任凤娟、汤晓楠、

陈宏、吴章龙、王众、沙智慧、胡建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周芝华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青、邓新

军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董事、监事没有发生变化。

2016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汤晓楠为公

司总经理,聘任陈宏、高国锋、殷刘碗、石晓宇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殷刘碗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高国锋为公司财务总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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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七名董事中,有二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认为,该等兼职未违反《章程指引》中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

分之一”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近三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

八、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营业外收入明细、

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以及发行人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根据《审计报

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16 年 1-6 月收到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

4,879,8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江阴市科学技术局和江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5 年度专利

资助奖励及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澄政科[2015]78 号),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8 日收到专利资助奖励 85,500 元。

2、根据中共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作委员会和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

下发的《关于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澄街工委发[2015]8 号),发

行人于 2016 年 2 月 1 日收到转型企业奖励 470,000 元。

3、根据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无锡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5

年度市物联网发展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的通知》(锡经信综合[2015]23 号、锡财工

贸[2015]138 号),发行人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收到工业和信息产业支持资金

2,520,000 元。

4、根据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江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拨付 2015

年度江阴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装备贴息)的通知》 澄经信投资[2016]3 号),

发行人于 2016 年 2 月 5 日收到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1,804,300 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已经履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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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6 年 1-6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

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上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

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

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九、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6 年 1-6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及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于 2016 年 1-6 月新

取得的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取得了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颁发的《武器装备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按国家军用标准 GJB9001B-2009 的要求,建立了武器

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了认证,该质量管理体系适用于“F4 同轴电缆和微孔

氟四绝缘透软射频电缆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AF 安装线的生产和服务”,

有效期自 2016 年 3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6 年 1-6 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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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况。

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清单、营业外支出明细、记

账凭证及原始单据以及出具的无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周芝

华以及亚邦创投委派代表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上述相关人员及亚邦创投出具的无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长任凤娟、总经理汤晓楠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国

锋、殷刘碗、陈宏、石晓宇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无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的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仍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3-3-1-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股票公开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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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许平文

童 楠 姚思静

张露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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