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
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 号)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
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
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
变化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其中,网下
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
申购价格上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
(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
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
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
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
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
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
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
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
新股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
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
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
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点提示
1、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5,8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6
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博迈科”,股票代码为“60372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727”。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开采辅助活动(B11)”。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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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华林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林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组织实施,
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
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
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
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服务—IPO 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 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
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
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
品。
3、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5,870 万股,全部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52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 2,34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
4、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
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华林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
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华
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
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
在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
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
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
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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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11 月 8 日(T-2 日)
刊登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
上路演公告》”)。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T-4 日)及 2016 年 11 月 7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
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
购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
式”的相关安排确定发行价格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
行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关联方核查及私募基金备案核查情况,以及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
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9、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的 9:30-15:00,网上申购
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0、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
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2、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为其管理的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
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日终有足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13、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4、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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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细 情 况 , 请 仔 细 阅 读 2016 年 10 月 31 日 ( T-8 日 ) 登 载 于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8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6 年 10 月 31 日(周一)
T-5 日
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提交截止日(中午 12:00 截止)
2016 年 11 月 3 日(周四)
T-4 日
初步询价开始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2016 年 11 月 4 日(周五)
T-3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15:00
2016 年 11 月 7 日(周一) 截止)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6 年 11 月 8 日(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 年 11 月 9 日(周三)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16 年 11 月 10 日(周四)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2016 年 11 月 11 日(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申购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至 16:00
2016 年 11 月 14 日(周一)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
2016 年 11 月 15 日(周二) 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6 年 11 月 16 日(周三)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
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
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
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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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
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
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
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 年 11 月 2 日(T-6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6 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
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3,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
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
资产品。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
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须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
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若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包含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私募投资
基金需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时前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了登记、备案手续,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
备案系统截屏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
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
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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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
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
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
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
示的投资者。
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
案且开通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
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
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
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
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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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
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
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
提供材料: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
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无需提交材料,
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华林证券 IPO 项
目发行管理系统(http://113.105.85.100:7001/)提交相应材料。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
0755-23613753,0755-82707034 或通过咨询邮箱 ipo_hlecm@126.com 咨询:
类型一:除(1)外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需提供:
①《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扫描版、盖公章)
②《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表》(扫描版加盖公章)
③《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六大类投资者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
对象,需扫描版加盖公章)
④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扫描版,盖公章)。
类型二:个人投资者需提供:
①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扫描版,需签字)
②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扫描版,需签字)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禁止配售情形的,或经核查未在主承销商规定时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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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
登记、备案手续,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
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T-4 日)及 2016 年 11 月 7 日(T-3 日)
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
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
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
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
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360 万股,拟
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
超过 36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3,52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需提交核查材料的网下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时前将材料提交至华林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
(2)网下投资者未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6 年 11 月 3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3)经审查不符合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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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
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3,52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36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
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
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
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如
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
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
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
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
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
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报价
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
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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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在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
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2016 年 11 月 9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
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6 年 11 月 8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
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
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本次发
行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11月1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6年11月1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
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
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
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
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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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2016年11月11日(T+1日)刊登《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华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华林证券及发行人确
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
为以下三类: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C 类投
资者;
(3)将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 40%、1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
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和 10%,A 类和 B 类投资者的申购将
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发行数量的 1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时,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
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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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获配数量的计算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配售给
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购时间先后配售给申购时间早的投资
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
为准。
8、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
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
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
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
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资者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
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
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6 年 11 月 14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
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
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16 年 11
月 16 日(T+4 日)刊登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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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
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
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
总量;
3、申购日(T 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
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成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14 号
电话:022-66219991
传真:022-66299900-6615
联系人:吴章华
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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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电话:0755-23613753,0755-82707034
传真:0755-2361378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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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之盖章页)
发行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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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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