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六年十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或“本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上市公司收购的财务顾问,就其披露《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
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
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
益变动各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
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
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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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绪 言................................................................................................................................................. 4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目的的核查 ................................................................................... 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的核查 ....................................................................................... 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的核查 ....................................................................................... 7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接受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情况的核查 ................................. 10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 1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股份决策程序的核查 ..................................................................... 11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 11
九、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的核查 ..................................................................................... 13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 13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14
十二、对是否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 50 条提供文件的核查意见 ............................... 14
十三、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4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5
十六、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15
2
释 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大地
指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产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
廊坊发展/上市公司 指
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149
注 册 在 英 属 开 曼 群 岛 的 China Evergrande
中国恒大 指 Group,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3333.HK
超丰置业 指 广州市超丰置业有限公司
凯隆置业 指 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控股股东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交易系统增持廊坊发展 19,007,498.00 股股份
(占廊坊发展股本总额的 5.00%)事宜
华泰联合证券/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财务顾问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恒大地产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廊坊发展股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百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百万元
3
绪 言
本次权益变动前,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702.46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5.00%。2016 年 10 月 28 日,恒大地产在二级
市场增持廊坊发展股票 1,900.75 万股,占廊坊发展总股本的 5.00%。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恒大地产持有廊坊发展股份 7,603.21 万股,占廊坊发展总股本的
20.00%,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规要求,恒大地产须就本次权益变
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接受恒大地产委
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就恒大地产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
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出具的权益变
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4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
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
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6 个月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财务顾问声明。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为:充分把握京津冀一体化的政策
契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经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
和发展趋势。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6 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 3901
注册地
房
法定代表人 赵长龙
5
注册资本 贰拾伍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45152Y
成立日期 1996 年 6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1996 年 6 月 24 日至长期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
经营范围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服务
通讯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78 号 3801 房
通讯方式 020-891833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
情形。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直接受让廊坊发展股份的主体资格;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且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已出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
文件。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经济实力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及物业管理,以
房地产开发为主。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总资产、净资产
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最近三年合并口径的财务概况如下: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总资产(百万元) 650,361 441,622 303,147
6
净资产(百万元) 74,523 52,356 44,7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百万元) 64,518 46,047 41,499
资产负债率 88.54% 88.14% 85.25%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百万元) 117,515 98,377 84,387
净利润(百万元) 18,524 17,016 12,77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百万元) 16,906 15,765 12,166
净资产收益率 24.86% 32.50% 28.56%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以7,603.21万元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廊坊发展
5.00%的股份,资金来源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具备履行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丁玉梅 许家印
100.00% 100.00%
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XinXin(BVI)Limited 公众投资者
约 5.79% 约 68.54% 约 25.67%
中国恒大(3333.HK)
100.00%
Anji(BVI)Limited
100.00%
超丰置业
100.00%
凯隆置业
100.00%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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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凯隆置业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100.00%的股权,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陆亿元整
注册地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 821 号都市广场 50-55 号楼三层自编号 T03 之四
法定代表人 李国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41426C
成立日期 1996 年 4 月 6 日
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许家印先生。许
家印先生通过其控制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恒大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家
印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许家印先生,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管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劳动模范、中国十大慈善
家,兼任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许家印先生
1982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先后在舞阳钢铁公司、深圳中达集团公司、深圳全
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鹏达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于1996年创办恒大地产。许家
印先生在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及企业管理方面拥有逾20年经验,现任China
Evergrande Group(证券代码:3333.HK)董事局主席。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
披露了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1996 年 6 月,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
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
8
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子公司全称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1 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30,800 万元 100.00%
2 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482,100 万元 100.00%
3 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01,482 万元 100.00%
4 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59,538 万元 100.00%
5 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34,512 万元 100.00%
6 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82,152 万元 100.00%
7 重庆恒大基宇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24,661 万元 100.00%
8 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27,300 万元 100.00%
9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50,000 万元 100.00%
10 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批发贸易 10,000 万元 100.00%
11 恒大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5,102,000 万元 100.00%
12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700,000 万元 100.00%
13 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87,000 万元 100.00%
14 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55,472 万元 100.00%
15 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11,064 万元 100.00%
16 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73,494 万元 100.00%
17 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00,000 万元 60.00%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18 恒大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万元 100.00%
活动
佛山市南海盈裕房地产发展有限
19 房地产开发 98,000 万元 100.00%
公司
施工总承包、房地产
20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2,000 万元 100.00%
开发
21 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75,000 万元 100.00%
22 自贡鑫茂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400,000 万元 100.00%
23 合肥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92,000 万元 100.00%
24 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83,000 万元 100.00%
25 柳州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01,000 万元 100.00%
26 杭州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50,000 万元 100.00%
27 南京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50,300 万元 100.00%
28 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352,000 万元 100.00%
29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投资 200,000 万元 100.00%
30 广州市鑫通投资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投资 200,000 万元 100.00%
31 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75,000 万元 99.43%
32 成都恒大新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80,000 万元 100.00%
33 广州市凯轩投资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投资 10,000 万元 100.00%
34 成都市恒大新西城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71,000 万元 100.00%
35 郑州恒林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45,814 万元 50.21%
9
序号 子公司全称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36 成都恒大新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162,000 万元 100.00%
37 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2,000,000 万元 100.00%
武汉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38 房地产开发 8,515.49 万元 67.08%
司
39 漳州信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8,000 万元 100.00%
40 广州市超丰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78,400 万元 100.00%
41 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60,000 万元 100.00%
42 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医学美容、健康养老 28,200 万港元 74.99%
已发行股本
43 恒腾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互联网社区 约 55%
14,718 万港元
44 China Evergrande Group 房地产开发 100,000 万美元 约 74.26%
45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销售、商品销售 1,80,419 万元 52.78%
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
46 体育事业 39,673 万元 56.71%
限公司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许家印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接受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情况的
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负责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
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以 7,603.21 万元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廊坊发展 5.00%的股
份,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支付
的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
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
1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股份决策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凯隆置业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作出决定:
授权公司董事长赵长龙先生全权决定证券相关投资事宜。根据上述授权及信息披
露义务人董事长指示,2016 年 4 月 1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
平台买入廊坊发展 18,457,300 股股票;2016 年 4 月 12 日,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系统买入廊坊发展 570,700 股股票;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廊坊发展 18,988,998 股股票;2016 年 8 月 4
日,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廊坊发展 19,007,554.00 股股票。就上述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分别在持股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5%、10%
及 15%时公告了权益变动报告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16 年 10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廊坊发展 19,007,498 股股票,已累计
持有廊坊站合计 76,032,050 股股票,占廊坊发展总股本 20%,并已就本次权益变
动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廊坊发展股份已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决策程序。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
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
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
行,并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提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方案计划,并
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或资产进
行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
11
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
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
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是否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
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
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
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
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
九、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的核查
(一)对同业竞争情况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 2015 年度年报及 2016 年中报,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物资
贸易及销售服务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物业投资及物业
管理,以房地产开发为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
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承诺,将本着有利于上
市公司发展的原则支持廊坊发展,在其公司及下属公司可能涉及到同业竞争的投
资项目、处理由于同业竞争而发生的争议、纠纷时,保持中立。
(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廊
坊发展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
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
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
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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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
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确认,本财务顾问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廊坊发展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大额资产交易合计金
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
的交易的情况。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廊坊发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
(三)除《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六节 后续计划”之“三、对上市公司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部分所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披露
的拟更换廊坊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廊坊
发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本核查意见书已披露的有关事项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十二、对是否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 50 条提供文件的核
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50
条的内容提供相关文件。
十三、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原副总
裁潘大荣之配偶刘霞辉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交割日期 成交数量(股) 成交价格(元) 成交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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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3,200 15.64 50,048
买入证券 2016/04/12 3,200 15.59 49,888
2016/04/12 6,200 15.92 98,704
卖出证券 2016/08/01 12,600 16.05 202,23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刘霞辉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在买卖廊坊发展股票时,除通过公开渠道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
的其持有廊坊发展权益变动信息以外,并不知晓其他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购买廊坊
发展股票相关的任何消息。本人系根据个人对廊坊发展投资价值的判断做出买卖
股票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有关说明,除上述披露之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曾买卖廊坊发展股份。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财务顾问获取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信息。
十六、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秉
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
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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