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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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61”号文核准,武汉理工

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科”、“发行人”、“公司”)不超过

1,4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为 1,4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

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保荐人”)认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简要情况

发行人名称: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han Ligong Guangke CO.Ltd.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鲁国庆

注册资本 :4,166.854 万元(本次发行前)

5,566.854 万元(本次发行后)

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29 日

经营范围 :光纤传感、仪器仪表、光机电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及

产品的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制造、销售;承接自动化系统工程、计

算机网络工程安装、维护;自动化办公设备、机电设备、仪表及电子产品生产、

销售;钢材、钢铁炉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及维

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

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

消防器材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消防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消防设备的销售;

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修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光纤传感器与智能仪器仪表、光纤传感系统、物联网应用的研

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其主营业务为向用户提供光纤传感技术安

全监测系统产品及相关服务,按其具体内容可以划分为光纤油罐火灾报警系统、

光纤隧道火灾报警系统、电力设备光纤在线监测系统及光纤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等。

(三)设立情况

1、设立方式

发行人(由武汉工大光纤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成立于2000年8

月29日,系经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武汉工大光纤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筹)”的批复》(教技发函[2000]12号)和湖北省体改委下发的《关于设立武

汉工大光纤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体改[2000]43号)批准,由武汉

工业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

双环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泽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仪器仪表总

公司、武汉市湖光传感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三联水电控制设备公司、武汉建设投

资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等10家法人和1位自然人姜德生作为发起

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全体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

起人为10位法人和1位自然人。发行人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及折股情况

如下:

序 出资额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万股) 例

1 武汉工业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注 1) 非货币资产 1,263.81 902.50 36.10%

2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 700.00 500.00 20.00%

3 姜德生 非货币资产 420.00 300.00 12.00%

4 湖北省投资公司 现金 357.00 255.00 10.20%

5 湖北双环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注 2) 现金 350.00 250.00 10.00%

6 深圳市泽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 3) 现金 175.00 125.00 5.00%

7 湖北省仪器仪表总公司 现金 105.00 75.00 3.00%

8 武汉市湖光传感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 65.94 47.10 1.88%

9 武汉三联水电控制设备公司 现金 35.56 25.40 1.02%

1

武汉建设投资公司(注 4) 现金 14.00 10.00 0.40%

0

1

武汉市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现金 14.00 10.00 0.40%

1

合 计 --- 3,500.31 2500 100%

注 1:武汉工业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已更名为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 2:湖北双环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双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已将所持发行人全部

股份分别转让给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双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注 3:深圳市泽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 4:武汉建设投资公司已更名为武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财务状况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341,214,215.07 358,341,161.64 364,796,341.24 321,057,286.01

负债总额 78,454,365.51 103,552,750.99 131,444,195.25 110,225,537.36

股东权益 262,759,849.56 254,788,410.65 233,352,145.99 210,831,748.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62,759,849.56 254,788,410.65 233,352,145.99 210,831,748.65

的权益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62,396,381.58 183,691,283.40 179,861,576.26 172,989,378.56

营业利润 2,345,879.58 26,144,672.50 24,018,697.16 28,549,069.35

利润总额 8,660,911.51 44,199,888.78 40,179,107.37 42,172,362.90

净利润 7,971,438.91 38,103,680.66 35,020,959.34 36,094,012.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7,971,438.91 38,103,680.66 35,020,959.34 36,094,012.92

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5,914,453.74 33,689,137.18 27,974,766.83 32,755,341.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9,726,423.21 24,964,591.68 16,011,780.73 32,846,530.40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211,428.56 -1,669,859.35 -5,102,027.55 -1,606,184.16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300,000.00 -18,310,259.00 -14,502,719.00 -13,050,562.00

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41,237,851.77 4,984,473.33 -3,592,965.82 18,189,784.24

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6-6-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倍) 4.64 3.54 2.75 2.96

速动比率(倍) 3.91 3.04 2.27 2.5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2.32% 27.18% 34.57% 32.6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6.31 6.11 5.60 5.06

股净资产(元)

财务指标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0.41 1.32 1.54 1.89

存货周转率(次/年) 0.59 1.70 1.91 2.30

利息保障倍数 - - 3,234.02 -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0.14 0.81 0.67 0.79

(元/股)

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加 2.29% 13.35% 12.78% 16.37%

权平均)(%)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

-0.95 0.60 0.38 0.79

现金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99 0.12 -0.09 0.44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量为 1,4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 25.00%。

4、发行价格:13.91 元/股

5、市盈率:22.99 倍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6.11 元/股(按经审计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 4,166.8540 万股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58 元/股(在经审计后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

产的基础上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影响,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5,566.854 万股计算)

8、发行市净率:1.8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9、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40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95,511,491,500 股,

配 号 总 数 为 191,022,983 个 , 中 签 率 为 0.0146579221% , 有 效 认 购 倍 数 为

6,822.24939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26,874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9,474.00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6)010131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武汉邮科院”)、控

股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创投”)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5 月 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

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

在应付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山、陈宏波、印新达和林海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7 年 5 月 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

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或违规转让所得在减

持或转让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现金分红时扣留与

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董雷、张绍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

4、发行人其他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将依法办

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5、发行人控股股东烽火创投的控股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烽火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烽火科技持有的烽火创投股权。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科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院持有的烽火科技股权。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本次发行后理工光科股本总额为 5,566.854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理工光科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15%;

4、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

(一)持续督导事项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有关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制度并实施。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

意见 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

荐人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

交的其他文件 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

并发表意见

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239 号

联系电话: (021)38889888

传真: (021)54047982

保荐代表人: 叶强、方欣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申万宏源认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条件,同意担任

理工光科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叶强 方欣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薛军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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