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通润
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行权条件相关指标时,公司选取了净利润增
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设
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
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
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
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业绩指标
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
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
9、鉴于公司熟悉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用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贝政新、杨海坤、徐凤英
201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