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
督和风险控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
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营运状况、资产质量、偿债
能力、持续增长能力、有关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
益性,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二)公司制度与规定。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制度,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
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的健全
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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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同时
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所属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
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由熟悉财务、审计相关知识的人员组成,具备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除应具备财经、审计相关专业知识
外,还应具备企业管理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加相关岗位资格培
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执行审计任务时,与
被审计部门、下属子公司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应履行
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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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根据公司要求,参与评定外部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并对其审计质量、
报酬支付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六)完成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
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等制度。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所属各部门、下属子公司
按时报送计划、预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下属子公司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
资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根据公司安排,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访谈和调查了解,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时予以
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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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的意见;提出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
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下属子公司
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
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
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计划与准备阶段。
审计计划: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
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审计准备: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董事会或管理层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
审计事项,组织项目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部门或下属公司下达审计
通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通知被审计部门或下属公司。对特
殊审计业务,通知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下属公司接到审计通知后
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方案,检查评价被审计部门或下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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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现金、实物,查阅会计凭证、账表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获取
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记录、抄录、复印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3、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
4、审计中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
鉴定。
5、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审计
工作底稿应当记录清晰、准确、证据充分、相关内容真实完整。
(三)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下属公司或被审计
人的意见。
被审计部门、下属公司或被审计人应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
馈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部门、下属公司或被审计人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评估,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并正式下达被部门、下属公司或被审计人。
被审计部门、下属公司或被审计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至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视情况可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
审计部门、下属子公司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档案保
存至少10年,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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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可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下属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权力机构或
主要负责人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
人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泄露公司或被审计部门、下属子公司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
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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