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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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规范本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六)股票、基金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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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

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司的投资项目,公司高管层负责组织

编制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初审后,上报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

由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慎作出判断,决定是否

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目的;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投资方式;

(五)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六)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产业政策(如适用);

(七)项目的实施方案;

(八)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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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的影响;

(十)结论。

第九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经总经

理初审后,上报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对处置方案进

行评估,审慎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处置的原因;

(三)处置方式;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五)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结算方式;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七)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如适用);

(八)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适用);

(九)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十)结论。

第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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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同

时,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对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

情况,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对出现未按照计划投资、未能实现

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将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每月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对长期股权投

资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将分析结果反馈给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编制

会计报表,同时提交证券投资部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财务部结合可行性研究报

告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委派股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权代表人选由公司总经理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持续关注被投资单位的日

常经营情况;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当日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积极参

加相关会议,将相关会议材料及时送审计部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每年应向公司述职,详细报告上一年度履行

职责情况。委派的股权代表未能忠实履行其职责或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向被投资单位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

(一)被投资单位被解散的;

(二)被投资单位被清算的;

(三)投资项目有悖于公司对外投资原则的;

(四)合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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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参照本节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管理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

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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