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独立董事人员资格应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
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委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
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如发行债
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对外设立重要子公司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如重大业务重
组、收购等)、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战略委员会在研究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
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
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确定。
公司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需至少提前 5 日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至
少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刻召开,但需要说明理由)。会议
通知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主要内容、会议联系人、联
系方式、通知时间等内容。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
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
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现场结合通讯表决、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等方式。
战略委员会会议现场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除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
和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等。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优先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若有)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积极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勤勉尽责,积极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
人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人员、专业咨询机构、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的公司信息或相关咨询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
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低于 10 年。会议记录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名、
出席会议及缺席、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议题、委员及
列席人员发言要点、会议记录人姓名等。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发展战略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重点关注其
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核方案时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
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严重利害关系且可能
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