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相关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3、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16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各项业务的
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5、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及新疆天邦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就
上述事项事前通知了我们,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
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
情形。
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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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认购对象承诺在本
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该
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分析客观,所采
取的填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 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公司董事
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立芳 剡根强 边新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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