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现基于
独立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
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修订稿)》、公司与
交易各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利润
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
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
3、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朱、李冬梅夫妻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启德同仁、至
善投资与嘉逸投资、纳合诚投资、德正嘉成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将超过 5%,
李朱、李冬梅夫妻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启德同仁、至善投资与嘉逸投资、纳合诚
投资、德正嘉成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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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需要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会的核准,公
司已在预案中进行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5、本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会议、第七次
会议以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
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
审计、评估尚未完成,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等工作完
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及本
次交易相关的其他议案。
6、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和交易对方承诺将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安排,待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评估、审计及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独立董事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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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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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维杰 王建中 蔡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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