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赵唯一 姚建林 金 力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刘洪跃 彭加亮 CHEN CHUAN
全体监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金建平 李桂芝 仲尧文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孙建英 吴健敏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姚建林 金 力 孙田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仲天荣 许良枝 朱菊芳
承 希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
目 录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
目 录..............................................................................................................................................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和配售情况 ............................................................................................. 7
四、发行对象 ............................................................................................................................. 9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 11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变动情况 ............................................................................. 13
二、本次发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 14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 16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6
二、法律顾问意见 ................................................................................................................... 16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7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 18
法律顾问声明 ................................................................................................................................ 19
审计机构声明 ................................................................................................................................ 20
验资机构声明 ................................................................................................................................ 21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备查地点 ........................................................................................................................... 22
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本报告书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
告书》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交易报告书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江苏
指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吴中
吴中投资 指 江苏吴中的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监事会 指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买卖双方,即江
交易双方/交易各方 指
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
交易对方 指 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
标的公司/响水恒利达 指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交易标
指 响水恒利达 100%股权
的/标的股权
江苏吴中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
本次交易 指 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响水恒利达 10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江苏吴中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指 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响水恒利达 100%股
买资产
权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
《收购协议》 指
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
《业绩补偿协议》 指 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
协议》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
《补充协议》 指
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
评估基准日 指
日,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并购重组委 指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瑞信方正 指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润 指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通诚 指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事宜所涉及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股
《评估报告》 指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苏评报字
[2016]第 023 号)
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28200 吨中高档有
机颜料、50000 吨中高档分散染料项目之二期项目:
二期项目 指
年产 1500 吨色酚 AS-IRG、1000 吨红色基 KD 、2000
吨靛红、2500 吨喹哪啶和 3500 吨分散黄 3G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均为四舍五入。若本上市公告
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
造成的。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 年 2 月 24 日,响水恒利达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响水恒利达全体
股东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向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响水恒
利达 100%的股权的议案》。
2、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本次交易预案、本次交易相关协
议、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议案。
3、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吴中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及梅堰三友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协议》。
4、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相关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等相关议案。
5、2016 年 4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
6、2016 年 5 月 1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
价格的议案。
7、2016 年 5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
《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8、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 40 次会议
审核结果,本次交易获得无条件通过。
9、2016 年 6 月 28 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6]1448
6
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日,发行底价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17.50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17.48 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34,285,714 股调整为不超
过 34,324,942 股。
本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定价,发行价格为 17.49 元/股,相当于发行首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6.19%,相当于发行底价 17.48 元/股的 100.06%。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3、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251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 599,999,697 元,发行费用 19,935,839.0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80,063,857.99 元。
4、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配套融资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结
束后,特定投资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此
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和配售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于 2016 年 9 月 8 日(T-3 日)开始,以电子邮件方式向
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收市后的公司前 20 名股东(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符
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0 家证券公
7
司、5 家保险机构以及表达了申购意向的 131 家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邀
请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首轮申购完成后,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均未达到本次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的
上限,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和发行方案,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决定对认购不足的部
分进行追加认购邀请,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以询价确定的价格 17.49 元/股向投资者
征询追加认购意向,在《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2016 年 9 月
20 日、9 月 21 日的 9:00-17:00,和 9 月 22 日的 9:00 至 12:00)共收到 6 家投资者
出具的《追加申购报价单》,经海润见证,6 家投资者申购均为有效申购。
(二)询价对象认购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以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共收到 7
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以及《追加申购单》,均按要求进行申购并按要
求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为有效申购,全部申购报价及有效性确认情况见下
表:
序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报价(元/股) 申购金额(元)
号
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60,000,000
17.80 66,000,000
17.60 71,000,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0 71,000,000
17.49 120,000,000
3 徐荣良 17.49 200,000,000
4 陈莲 17.49 90,000,000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37,000,000
6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24,000,000
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3,000,000
合计 605,000,0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7.49 元/股,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599,999,697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19,935,839.0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80,063,857.99 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8
序 认购价格 获配金额 获配股数
投资者名称
号 (元/股) (元) (股)
1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59,999,987.19 3,430,531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190,999,772.37 10,920,513
3 徐荣良 17.49 199,999,986.45 11,435,105
4 陈莲 17.49 89,999,989.53 5,145,797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36,999,972.57 2,115,493
6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9 21,999,988.89 1,257,861
合计 599,999,697.00 34,305,300
(四)验资与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16 年 9 月 29 日,立信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6251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
江苏吴中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305,300 股,募集资
金总额 599,999,697 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 19,935,839.01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 580,063,857.99 元,其中增加股本 34,305,3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545,758,557.99
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发行的 34,305,300 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四、发行对象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徐荣良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0419520325****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 66 幢 106 室
4、陈莲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52319750103****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大雄村一社 60 号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43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6、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10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经营范围:1、基金募集;2、基金销售;3、资产管理;4、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均承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在最近一年内与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项目主办人:谢俊、李靖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玉栓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1
联系电话:010-8265356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冯玫、张巍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2558
传真:021-63391166
经办注册会计师:翟小民、张洪
12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本公司前 10 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2,795,762 17.86
毕红芬 14,663,038 2.13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601,592 1.40
申万菱信资产-招商银行-华润深国投信托-瑞华定增
8,785,942 1.28
对冲基金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354,200 1.22
王敏 5,031,948 0.7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4,153,354 0.60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工商银行-沈利萍 4,153,354 0.60
张武豪 3,217,056 0.4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
2,986,222 0.43
券投资基金
合计 183,742,468 26.7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止 2016 年 10 月 13 日,本公司前 10 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
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2,795,762 17.01
毕红芬 14,663,038 2.03
徐荣良 11,435,105 1.58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601,592 1.33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354,200 1.16
陈莲 5,145,797 0.71
申万菱信资产-招商银行-华润深国投信托-瑞华定增
5,000,003 0.69
对冲基金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多策略福享混合型证
4,642,647 0.64
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4,153,354 0.58
13
证券投资基金
南京聚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467,103 0.48
合计 189,258,601 26.21
二、本次发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非限售流通股 565,015,308 82.17 0 565,015,308 78.27
限售流通股 122,571,350 17.83 34,305,300 156,876,650 21.73
股份总数 687,586,658 100.00 34,305,300 721,891,958 100.00
本次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吴中投资仍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唯一等九名自然人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80,063,857.99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总体财务状况得到优化与改善,
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增强,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支付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
用、标的公司二期项目及补充标的公司营运资金。
标的公司响水恒利达主要从事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
精细化工行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响水恒利达 100%股权,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医药与化工为主,其他业务为辅的结构。上市公司将整合公
司与响水恒利达现有的研发、销售、环保等方面资源,优化公司整体产业结构,
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
更加合理,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14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
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法
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
员独立性情况将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改变。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15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瑞信方正认为:江苏吴中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本次发行对象中,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之情形,均已按照规
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
原则,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顾问意见
海润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
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结果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之内容
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16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17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已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
查,对江苏吴中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专业意见相关内容无异
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引用而导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所出具专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谢 俊 李 靖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8
法律顾问声明
本所已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对江苏吴中在发行情
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专业意见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
因上述引用而导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专业意
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朱玉栓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冯 玫 张 巍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19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已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对江苏吴中在发行情
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专业意见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
因上述引用而导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专业意
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朱建弟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翟小民 张 洪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0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已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对江苏吴中在发行情
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专业意见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
因上述引用而导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专业意
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朱建弟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翟小民 张 洪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1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瑞信方正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6]第 116251 号);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30,下午 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
上述文件: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 988 号
电话:0512-65626898
传真:0512-65270086
联系人:陈佳海
2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