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文件要求,我们作为乐凯胶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乐凯胶片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承诺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193号)问
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核查后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公司上述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时间、履行事项、
履行方式、已完成履行部分及其占比情况、尚未履行部分及其占比情况等。
经过对公司承诺履行的整体情况及其明细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相关数
据能够真实反映公司履诺情况,同意公司做出的相关答复。
二、在 2015 年 2 月作出上述承诺至今相当长的时间内,公司上述承诺事
项大部分并未得到履行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承诺的情况,以及公司
就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我们确认了公司在做出承诺后,积极进行了大量推进工作并完成了
部分承诺的履行,并不存在怠于履行承诺的情况,且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意公司做出的相关答复。
三、上述公告称,该承诺涉及的土地和房产所处厂区被当地政府纳入搬迁
改造范围,需要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同时相关土地所属地块面积较大,
根据相关部门要求不能分割转让,公司无法购买相关土地和房产。请补充披露,
公司在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所作的承诺系以“退租或收购”方式解决上述
事项,在“收购方式”无法实施情况下,公司未选择以“退租方式”履行承诺
的主要考虑、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履诺过程中遇到的客观阻力是真实存在的,现行政
策的要求导致公司以“收购”方式解决相关租赁问题的途径受阻,为避免影响公
司的正常经营,现阶段不选择以“退租”方式履行承诺具有合理性,同意公司做
出的相关答复。
四、根据公告披露的“变更后的承诺”,乐凯集团允许公司在完成搬迁前
陆续提出解除相关土地和房产的租赁合同,并不附加任何条件等。请补充披露,
如相关承诺变更后,公司后续具体的退租安排,是否存在变相延长原承诺履行
期限的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在履行原承诺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变更后的承诺有利于维护公司
和股东权益,并非变相延长原承诺履行期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做出的相关答复。
五、根据公司公告,如相关承诺变更后,乐凯集团将取代公司成为承诺主
体。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取消相关承诺的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变更后的承诺可以适应外部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解决问题的出发点
和目的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在承诺主体和履行方式上做合理变更,不存在变相取
消相关承诺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做
出的相关答复。
六、由于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每年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和租赁费用情
况,以及是否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经过对公司对后期关联交易暨(年)租赁费用预计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相关预计真实、合理,变更后的承诺在解决土地房屋租赁问题上,在客观条件发
生变化的前提下,相对原承诺是具有成本优势的,同意公司做出的相关答复。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监事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意
见之签字页)
郝春深 刘群英 卢树敬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