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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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粤生龙法意字第 353 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窦金平律师、王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

1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6 年 9 月 23 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文件;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文件,根据

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4:

00 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本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其彬先生主持。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0 月 13 日-2016 年 10 月 1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及《补充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0,020,3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7907%。其中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00%。

3

除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

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6%。其中中小股东共 3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0,257,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7.82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6%。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2、《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4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议案 1.00《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1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5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3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2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7%;

反对 1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反对

1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7

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643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6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8 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09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10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10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

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综上,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

股份数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该议案(含各子议案)为特别决议

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2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7%;

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6%;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9%;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576%;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11

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037,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4%;

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569%;反

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37%;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4.349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于芳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数量为 129,776 股回避表决,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177,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307%。

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506%;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0,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4.349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圣诞

经办律师:窦金平 王成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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